近日,高速交警高邑大队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揭 开一起交通事故谜团。
2009年10月06日凌晨01时20分,机动车驾驶人张某驾驶豫BYL1**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 至石安高速公路301KM+982M处时,因操作不当追尾前方段某驾驶的牌号为蒙H157**解放牌半挂车,造成 张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红庆大队长、崔建辉教导员和事故民警贾振坤立即赶赴现场,并第一时间进行了勘察询问,由于张某当场死亡,无法确认前车司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前车司机段某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违规驾驶,并告知民警自己一直以六十迈的速度行驶。由于涉及到事故责任赔偿认定,根据段某所作的笔录,将责任完全推到了张某身上,张某已经死亡,无法开口辩解,鉴于此种情况,为公平公正,张红庆一方面要求通过上网查询该车信息,联系死者家属,另一方面安排清障救援单位暂时将两车扣押元氏 停车场。
当民警贾振坤再次对张某驾驶的车辆进行详细检查期间,突然看到严重变形的驾驶舱内居然安装了 GPS卫星定位系统,见此情况,贾振坤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张红庆大队长和崔建辉教导员做了汇报,张红庆大队长指示立即联系张某所在的运输公司,询问GPS卫星定位系统用户管理,并利用互联网进行登录查询 。
经查询显示,GPS系统每一分钟都会传输一次数据,显示张某于10月5日晚20点25分驾驶车辆从北京车发,一路上均以六七十迈的速度行驶,终止时间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行驶速度显示68.23迈。而前车司机段某称自己驾驶的车速是60迈,如果以这个数据为主,那么后车司机以68.23迈的时速撞击上去,就不会导致车毁人亡的惨烈现象,除非前车存在低速行驶。在掌握这一数据后,民警连夜对段某再次进行了询问,在有利的证据和强大的法律攻势面前,段某最终低头认错,推翻之前所做笔录,承认自己因当时走夜路,怕出事,才放慢车速,以50迈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事故发生后怕担责任,所以才做了假笔录。
如此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后车司机张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前车司机段某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